分析:执法者违法是造成冤案的主要原因

- Author, 躍生
- Role, BBC中文網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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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星期日(5月9日)舉行新聞發佈會,宣佈趙作海故意殺人案為一起錯案,撤銷省法院覆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決,宣告趙作海無罪。河南高院的這一決定終於使蒙冤11年的趙作海重新獲得了自由。
趙作海案發生於1998年初,河南省拓城縣趙樓村村民趙振晌失蹤,警方隨後在當地發現一具無名屍體。1999年5月9日,同村村民趙作海作為重大嫌疑人遭到拘押。2002年底,河南商丘中院認定趙作海殺人罪名成立,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但是,被認為已經遭到殺害的村民趙振晌於2010年4月30日突然結束流浪生活返回趙樓村,徹底摧毀了對趙作海的定罪,從而引發了河南高院的平反決定。
這起案件與2005年推翻的佘祥林殺妻案有驚人的相似之處。湖北京山縣男子佘祥林的妻子在1994年失蹤,警方隨後發現一具女屍。佘祥林1994年被捕,1998年被法庭判定殺害妻子,判處15年監禁。
但是,佘祥林的妻子在2005年突然返回家中,使得佘祥林無罪獲釋。他所蒙受的冤獄時間也是11年。
刑訊逼供
北京法律專家金小鵬在接受BBC中文網採訪時說,造成這些重大錯誤案件的主要原因包括:辦案人員有有罪推斷的傾向,千方百計地沒證據湊證據,以及存在著刑訊逼供。
據河南司法當局披露,趙作海在被判刑前曾作過9次有罪供述。但是,不僅趙作海本人聲稱受到刑訊逼供,連他身邊的親友也在警方辦案期間遭到毆打。
中國的一位法律專家在談到這些冤案的時候憤怒地指出,在他的印象中,每一起刑事冤案的發生都和刑訊逼供有關。
事實上,警方在偵破案件的過程中總有一種努力按照自己的思路去尋找證據的傾向。但關鍵問題是,獲取證據的方式必須是合法的。警方為獲取「證據」而採取違法手段是製造冤案的主要原因,刑訊逼供是其中最低級和惡劣的手段。
幾年前在英國發生的一起引起轟動的案例似乎很有對比意義。警方同樣犯下了不擇手段尋找「證據」的錯誤,當然遠遠沒有到達刑訊逼供的程度,而法官有效地阻止了警察的錯誤。
1992年7月15日,23歲的尼克爾帶著自己兩歲的兒子在倫敦市區的一個公園遛狗,受到歹徒強姦殺害,身中49刀。
「埃斯戴爾」行動

警方在破案過程中詢問了32名男子,最後把目標鎖定在居住在這個公園附近的單身男子斯塔格身上。此前,警方雇用的一個名叫布裏頓的所謂「犯罪心理學家」勾畫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行為特徵,似乎和斯塔格非常相符。
遺憾的是,警察沒有任何針對斯塔格的犯罪證據。警察當然不會採取把斯塔格抓起來刑訊逼供一番的方式解決問題,但是顯然也因為破案心切而失去了冷靜。
警察又去請教那位「犯罪心理學家」布裏頓,由他制定了一項代號為「埃斯戴爾」的行動計劃。簡單地說,就是一個「美人計」。
根據「埃斯戴爾」行動計劃,大倫敦警方特別行動組的一位美女偵探接近斯塔格,和斯塔格交往了5個月時間。這位偵探的任務是,設法贏得斯塔格的信任,套取斯塔格殺害尼克爾的供詞。
美女偵探的確贏得了斯塔格的信任。斯塔格為保持這個關係,盡量說她喜歡聽的話,包括她聲稱自己喜歡暴力的時候,斯塔格也盡量迎合她。但是,斯塔格始終沒有說過自己殺害了尼克爾。
最終,警方認為自己掌握了起訴斯塔格的足夠證據,檢察機關也竟然認為可以起訴斯塔格了。斯塔格於1993年8月17日遭到逮捕,被控殺害尼克爾。
「過度的熱情」
但是在1994年9月案件遞交到倫敦中央刑事法院的時候,遇到了一位偉大的法官。奧格納爾大法官嚴厲指責了警方的行為,形容警方以「過度的熱情」,使用「最赤裸的欺騙手段」,試圖加罪於一名嫌疑人。法官決定,案件不予受理,嫌疑人當庭釋放。
斯塔格在被囚禁13個月之後重新獲得自由,但是許多人仍然相信他是一個幸運的殺人犯,由於證據不足而逃脫了懲處。
10年之後,斯塔格的命運出現了轉機。2004年,警方通過DNA對比發現了真正的罪犯納珀。2008年12月18日,納珀在倫敦中央刑事法院受審,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
大倫敦警方負責人在隨後一天(12月19日)發表聲明,對斯塔格做出公開道歉。英國內政部決定對斯塔格提供70萬英鎊的賠償。英國政府有關部門為這項賠償決定做出解釋的文件一共有70頁。
整個過程歷時16年,斯塔格終於洗刷了罪名。他沒有受到刑訊逼供,也沒有被正式定罪,但是同樣受到了警方不公正的對待。
從這些案例可以看出,警方在破案壓力下使用「過度的熱情」,甚至訴諸違法手段,是造成冤案的重要原因,而法庭獨立公正的審判又是避免冤案的關鍵環節。








